土地開發與興辦事業・Knowledge
產業園區報編
依產業創新條例把一片土地設置為產業園區的程序:勘選、可行性規劃報告、公聽會、各法規主管機關核准,最後由經濟部或縣市政府核定公告。
關鍵事實
- 法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至第35條、第39條
- 申請人: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
- 前置書件: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提具書件
- 公聽會:提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地主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土地全為自有者除外
- 核定與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公告;一定面積內的單一縣市案由縣市核定
- 時效:公民營事業申請者,公告次日起三年內須取得建築執照,逾期核定失效
白話解釋
產業園區報編,是把一片土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程序設置為產業園區的流程。
申請人可以是經濟部、縣市政府,也可以是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先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達一定規模的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交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公告;面積在一定範圍內且位於單一縣市的案子,由縣市政府核定公告。
提報告前必須先辦公聽會,土地全為自有者除外。園區用地配置有硬規定: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六成、社區用地不超過一成、公共設施用地不低於兩成。它與單筆變更編定的差別在規模: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工業使用達五公頃以上就要變更為工業區,走的是分區變更而不是單筆編定。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地方上幾家未登記工廠想集體遷到一塊地上、地主想把十幾公頃農牧用地整體開發成小型園區、或縣市政府要推鄉村型小型園區來安置在地產業時,「報編」這個詞就會出現。它意味著案子的層級是園區而不是單一工廠:要有可行性規劃報告、公聽會、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程序,並承擔回饋金與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的時限。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幾位工廠主想合資開發一處園區安置遷廠——先確認開發面積是否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依產業創新條例五公頃」的分區變更門檻,再委託規劃單位擬可行性規劃報告,並排定公聽會與環境影響評估的時程。
- 地主接到園區申請人的公聽會通知——公聽會是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的法定程序,意見會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審查參考;地主可到場或以書面表達對徵收、價購或保留原使用的立場,並索取完整紀錄。
- 園區核定公告已滿兩年半,建築執照還沒申請——公民營事業申請的園區須自公告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否則核定失其效力並回復原分區編定;立即盤點建照申請缺件,必要時同步準備補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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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 勘選土地與方針比對:申請人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土地,確認面積達設置規模、位於單一或跨縣市,決定由中央或縣市核定的路徑。
- 舉行公聽會:提可行性規劃報告前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意見並作成完整紀錄;土地全為自有者得免辦。
- 擬可行性規劃報告與各法書件:完成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提具書件,送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
- 核定與公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交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公告;符合面積範圍且位於單一縣市者,由縣市政府核定並於三十日內公告。
- 繳回饋金、辦分區變更: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按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比例繳交回饋金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 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依第35條於公告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並按第39條配置產業、社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逾期核定失效。
先看清楚
報編的門檻是「規模」與「時效」:面積不夠不算園區,只能回頭走單筆變更編定;核定公告後三年內拿不到建築執照,核定失效、土地回復原分區編定,前面花在報告與審查上的功夫全數歸零。公聽會紀錄與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會一路跟著案子,前期少做的溝通,後期會變成審查意見。
常見錯誤
- 把報編當成放大版的變更編定,沒準備可行性規劃報告與公聽會就送件,第一關便被要求補齊全部前置程序。
- 用地配置只想著多賣廠房,社區用地超過一成或公共設施不足兩成,計畫書在審查時被整本退回重配。
- 核定公告後才開始談土地、談融資,三年時限到了建築執照還沒申請,核定失效。
行動前自查清單
- 開發面積已比對產業園區設置規模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門檻
- 公聽會的通知、辦理與完整紀錄已完成,或已確認土地全為自有得免辦
- 可行性規劃報告與環境影響評估、區域或都市計畫書件已同步準備
- 回饋金繳交時點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的計算基礎已納入財務計畫
- 公告後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的里程碑已排進時程並定期檢視
常見問題
產業園區報編是什麼?
依產業創新條例把一片土地設置為產業園區的程序:勘選、可行性規劃報告、公聽會、各法規主管機關核准,最後由經濟部或縣市政府核定公告。產業園區報編,是把一片土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程序設置為產業園區的流程。
申請人可以是經濟部、縣市政府,也可以是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先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達一定規模的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交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公告;面積在一定範圍內且位於單一縣市的案子,由縣市政府核定公告。
提報告前必須先辦公聽會,土地全為自有者除外。園區用地配置有硬規定: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六成、社區用地不超過一成、公共設施用地不低於兩成。它與單筆變更編定的差別在規模: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工業使用達五公頃以上就要變更為工業區,走的是分區變更而不是單筆編定。
什麼時候會遇到產業園區報編?遇到了該怎麼辦?
地方上幾家未登記工廠想集體遷到一塊地上、地主想把十幾公頃農牧用地整體開發成小型園區、或縣市政府要推鄉村型小型園區來安置在地產業時,「報編」這個詞就會出現。它意味著案子的層級是園區而不是單一工廠:要有可行性規劃報告、公聽會、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程序,並承擔回饋金與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的時限。
提醒:報編的門檻是「規模」與「時效」:面積不夠不算園區,只能回頭走單筆變更編定;核定公告後三年內拿不到建築執照,核定失效、土地回復原分區編定,前面花在報告與審查上的功夫全數歸零。公聽會紀錄與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會一路跟著案子,前期少做的溝通,後期會變成審查意見。如需協助,可將文件交由偉騰開發興業免費書面初判(加 LINE「偉騰開發」傳文件即可)。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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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 工業區種類(特種、甲種、乙種、零星):都市計畫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分乙種、甲種、特種與零星四類,各有可設工廠類型與公害門檻,建蔽率上限70%。
- 開發許可(使用分區變更):大案子的重量級程序:開發達門檻(如遊憩設施 5 公頃、工業 10 公頃)就要整個使用分區為你的案子改劃。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母法條文:大面積開發要先擬開發計畫、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才能辦分區變更。
- 未登記工廠:應辦工廠登記而始終沒辦的營運中工廠,多蓋在農地上——2016 年 5 月 19 日前後既存與否,決定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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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編定
- 興辦事業計畫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部落諮商同意
- 隔離綠帶
- 開發影響費
- 土地使用同意書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 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與期限展延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與效期
- 興辦事業計畫廢止與恢復原編定
- 開發計畫書圖(開發許可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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